砌筑作業
砌筑工程又叫砌體工程 [1] ,是指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普通黏土磚、承重黏土空心磚、蒸壓灰砂磚、粉煤灰磚、各種中小型砌塊和石材等材料進行砌筑的工程。包括砌磚、石、砌塊及輕質墻板等內容。砌磚、砌石、砌塊磚砌體對砌筑材料的要求,組砌工藝,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砌筑砂漿
材料要求
砌體主要由塊材和砂漿組成,其中砂漿作為膠結材料將塊材結合成整體,以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及承受結構的各種荷載。 [1] 砌筑砂漿使用的水泥品種及標號,應根據砌體部位和所處環境來選擇。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對強度等級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砂漿制備使用
拌制砂漿用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拌和用水標準》(JGJ63)的規定。
砂漿現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采用質量計量。
砌筑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自投料完算起,攪拌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少于2min;
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于3min;
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3~5min。
砂漿應進行強度檢驗。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標準須符合下列規定: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小一組平均值須大于或等于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0.75倍。砂漿強度應以標準養護齡期為28d的試塊抗壓試驗結果為準。
抽檢數量: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3砌體中的各種類型及強度等級的砌筑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抽查一次。檢驗方法: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制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制作一組試塊),檢查試塊強度試驗報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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